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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

发稿时间:2025-03-31 14:54:07
来源:学习时报

  提问:章烈 重庆市丰都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并对我国的分配制度作了全面说明,深化了以完善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政策的认识。请问,如何理解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

  解读:李实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构建收入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体系,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会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制度基础。

  在近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经济实现了举世瞩目的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水平较改革开放初期增长数十倍,人民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然而,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城乡二元结构固化、区域发展失衡等深层次矛盾,突出表现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滞后于城镇、东中西部发展梯度差持续扩大等问题。这些结构性矛盾长期制约着经济可持续发展,至今尚未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已成为掣肘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影响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关键障碍。从社会认知层面看,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的核心期待已明确指向构建更公平的分配机制——通过制度性改革显著缩小收入差距,让发展成果更具普惠性。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公平,需要从解决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和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入手,重点是构建起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体系。

  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初次分配制度

  在初次分配方面,需要特别重视生产领域中分配制度建设和改革。通过制度建设,使得各种生产要素获得公平合理的要素报酬,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更加协调,劳动报酬份额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初次分配制度的改革重点是完善要素市场体系,让生产要素市场不仅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在决定要素回报方面也起到更多的作用。

  首先,消除劳动力市场分割,构建竞争性定价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就业准入、社会保障及薪酬议价中的城乡与性别歧视,推动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自由流动。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利润分享、股权激励等多元分配模式,构建劳资利益共享机制。加快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建成一个充分竞争、自由流动、机会均等的劳动力市场,通过法治化手段落实同工同酬原则,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

  其次,矫正资本市场扭曲,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清理针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限制,消除所有制歧视性政策,确保民间资本平等获取融资渠道与投资回报。通过税收政策调节超额资本利得,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浙江的发展经验表明,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推手,借鉴民营经济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经验,以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就业扩容与收入增长,夯实共同富裕的微观基础。

  最后,深化土地要素改革,释放农村财产性收益。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让农民真正拥有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

  加大再分配制度的调节力度

  在再分配领域,要加大政府再分配的作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提高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通过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政策手段的力度来调节收入分配。应该说,我国政府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取向是对的,这三大收入再分配政策手段也是发达国家一直在使用并有很大成效的。一些国际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再分配的政策手段可以使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下降30%左右,有的国家甚至达到40%。相比来说,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仍有较大发挥效能的空间。

  政府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力不足,一个重要方面是税收结构的问题,即直接税比重偏低,而间接税比重偏高。由于直接税具有更大的累进性,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间接税具有累退性特征,则会扩大收入差距,造成税收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为了提高税收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需要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在企业和居民税负保持不变甚至下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税收制度改革的另一项内容是改革个人所得税,使其能够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而不仅仅是工薪阶层,而且个人所得税还要承担起调节过高收入的任务。除了需要降低间接税的比重之外,还需要改革社会保障缴费制度,按照累进制原则,使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再分配领域,除了完善税收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之外,还应在以下两个方面发力。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现代社会中享有的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高水平高质量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就成为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从现实出发,仍需要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首先要在公共教育资源和卫生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加快均等化进度。让农村地区能够享有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明显缩小地域之间在人力资本积累上的差距。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关键是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公共财政支出的改革与调整,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倾斜。

  建立更加完善的“提低”制度和机制。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实现共同富裕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极端手段。按照这一精神,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不能采取把高收入群体、高净值人群、高水平公共服务享有者的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水平拉下来的方式,而是要大幅度提高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和享有公共服务水平。这意味着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是“提低”。而且,“提低”也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规模。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当前中等收入人群占全国人口的1/3左右,仍处于较低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未来新增的中等收入人群是来自现在的低收入人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未来几年若能保持较高的收入增长,就会加入中等收入人群的行列。可以说,“提低”是为了“扩中”。

  当前,我国低收入人群仍占人口多数。面对较为庞大的低收入群体,推动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在于加速其收入提升进程。唯有当这一群体逐步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共同富裕的社会愿景才能真正实现。针对低收入人群的帮扶需多措并举。一方面,强化社会保障兜底功能,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例如提高农村养老金标准,增设困难家庭儿童营养补贴、大病人群医疗生活补助等专项救助;另一方面,激活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通过定向捐赠、社区帮扶等方式补充政府资源,形成多元共治格局。需特别强调的是,低收入群体增收不仅依赖短期救济,更需通过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等长效机制增强内生发展能力。

  建立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制度

  在第三次分配领域,改革重点是破除限制和困扰社会公益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因素。从现实来看,我国的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建设是相对滞后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而且,第三次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和政策措施的不足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了第三次分配不能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我们不仅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更要大力提倡先富人群带动后富人群,投身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形成一种人人做公益、富人做慈善的社会风尚。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的发展和壮大,使得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步入快车道。

  政府部门亟须转变治理思维,将公益组织定位为公共服务合作伙伴而非竞争者,从“管控思维”转向“赋能思维”,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完善精神激励机制,通过荣誉表彰、社会影响力评价等方式强化价值认同;另一方面健全物质激励体系,参考国际经验实施差异化税收抵扣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给予更高比例税前扣除。总之,只有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协同发力,才能构建更完善的第三次分配制度,使其在促进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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