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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

发稿时间:2025-02-24 15:07:22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张 军

  文化领域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有两个维度,一方面文化领域是国家治理的场域与对象,即本身就是治理对象;另一方面因文化领域的特殊性,对其治理更强调要用文化的手段与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是有效整合社会意识,使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信息化条件下,在思想上、精神上、文化上筑牢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要求我们必须提升文化领域治理能力。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日新月异,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了活力迸发、充满希望的信息时代。对于互联网发展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用“四个前所未有”来概括,即“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其他科技成果所难以比拟的。互联网发展给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带来的变革是前所未有的,给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的深刻调整是前所未有的,给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带来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给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交流交融交锋产生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就文化领域而言,技术的变革、发展与应用带来传播方式、产业格局、文化业态的深刻变化,极大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思维和价值观念。新问题新挑战不断涌现,这要求我们一定要根据科技发展的新趋势,提升文化领域治理能力,推动文化领域的治理理念、政策规划与制度设计、路径方法的改革和创新。

  在治理理念上,必须尊重信息化时代的文化生产规律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将生产视为一种意义结构,并将生产放在产品的分配、交换和流通等社会生产关系中去考察其价值。这对于我们认识文化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的特殊性有方法论意义。信息化条件下,我们既要高度重视文化生产,也要高度重视文化的流通领域。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文化生产我们一直给予高度重视。那时的文化格局中,传统媒体垄断着信息的发布权,知识精英代表着公共舆论中知识信息的权威性,广大人民群众则处于被动接收信息的状态。在这样的格局下,文化符号生产链条中,谁控制生产端,也就控制了信息的整个流通。但互联网和新媒体改变了文化生产传播机制,自媒体对传统媒体的挑战,不同类型知识分子的跨学科发声,人民群众文化趣味的快速更迭,尤其是我国网民规模已逾11亿人,每个人都能借助技术的红利在互联网发出自己独特的声音,加入互联网线上线下的公共服务中,展现自己独特的审美和文化趣味,这一切都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技术和资本市场以及文化市场。网红、直播、流量明星等固然带来新奇与乱象,同时也昭示着我们在媒介迭代周期下所面临的深层次文化挑战是高度复杂的。在当今时代,如果还认为符号信息的生产、流通与接收有着固定的同一性,以为加强治理就是简单追求管理的全面覆盖、简单地“删号”“封号”,无疑是治理惰性的体现。

  从国家治理角度出发,只考虑文化生产层面信息的真实性,不重视意义流通层面产生的传播效果,会对党的文化领导权冲击甚大。哪些信息能被更多看到,哪些信息在意义流通中被“过滤”,哪些负面信息通过转化能产生正面效果,哪些正面信息会产生负面效应,这都要求我们进一步改革既有的文化权力格局,改变处于过往路径依赖的文化领域治理方式,更新文化治理理念,寻求更好的文化治理逻辑和手段。

  质言之,变革是互联网技术兴起与普及给文化领域治理带来深刻变化的内在要求。变革所指向的,就是那些尚未被理论言说,甚至无法被有效识别的阻碍文化发展与繁荣的体制机制。唯有变革,才能真正增强文化领域作为国家基础能力的“濡化能力”,提升文化治理能力。

  在政策规划和制度设计层面上,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当前,媒体格局、舆论生态、受众对象、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正在媒体领域催发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网络媒体具有跨时空、大容量、开放性、交互性、移动化等传播特点,日益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主平台。新的文化产品类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产生,比如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影视剧、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

  在资本的逐利趋向和流量加持下,文化市场难免出现一些畸形现象,甚至出现对主流意识形态庸俗化、媚俗化乃至低俗化表达的乱象。比如,粉丝经济驱动下“饭圈”文化不断壮大并蔓延至社会各领域,流量逻辑从网络世界走向现实社会,对社会治理和传统文化行业构成挑战等等,不一而足。从文化领域治理的角度,这就需要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这种改革,是重塑政府与社会等不同文化主体间的关系,是对主体间彼此关系的“规范化表达”。之所以要重塑,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对人的欲望的开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良性运转的前提条件。从空间意义上讲,意味着对外在文化疆域的扩张达到某种极限之后,必须内转为拓展和开掘人的欲望、情感、想象等“内在心理空间”,在经济上就表现为消费与生产的统一。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消费和娱乐本身与生产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的情感内嵌于经济的增长和发展的逻辑中,这也是人文经济学的本质性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心是最大的政治”,“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做网上工作,不能见网不见人,必须下大气力做好人的工作,把广大网民凝聚到党的周围”,“做好网上正面宣传,不能搞广谱适用、大水漫灌那一套,不能‘一招鲜,吃遍天’,靠一个腔调、一种风格包打天下”。所以,从文化领域治理的角度看,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最终落脚点还是落在人本身这一基础之上。

  在路径方法上,实现多主体协同治理,坚持多手段综合发力

  文化领域治理的问题与难题由来已久,在信息化条件下,应对好其带来的挑战是对我们政治意志和实践智慧的检验。数字信息技术催生融合性文化,原本边界清晰的行业比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相互交织涵盖,呈现模糊性特征。另外,新技术因素赋予了社会更多的行动主体挑战传统国家权力边界的能力,社会的再组织化也塑造着更多政治空间。不仅如此,新技术环境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重大变化,政治体系运行的结构和规则也发生着改变。因此,协同治理必然会成为文化领域治理的基本思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协同治理必须处理好管理者、网络平台与文化内容生产者的关系。一方面,管理者要借助平台的技术与资源优势进行“代理监管”,但重视商业利益是任何平台生存的基本逻辑。平台对文化领域的政治性基本保持冷感状态,在服从法律相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传播秩序、维护良好生态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外,并无动力与意愿主动承担政治风险,在文化治理实践中多存在失职现象,单纯依靠平台的自我规制难以有效杜绝对政府监管阳奉阴违的现象,所以并不能过于期待它们作为主体来实现文化治理的目标。另一方面,管理者要时时刻刻加强与文化内容生产者之间的血肉联系。这也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文化领域治理工作践行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只有珍惜数量庞大的文化内容生产者及拥有的文化权力,尊重内容生产所源自的复杂土壤,才能避免对舆论环境的误判风险,才能在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中占据主动,真正掌握文化领导权。

  总之,文化领域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工程,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必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各主体作用,广泛汇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落实好各相关方责任,实现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有机统一。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推动治理触角前置、治理流程重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治理转变,实现管内容、管行为、管主体统一,提高文化治理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最终目的则是构建鼓励优质内容生产的文化生态。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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