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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措施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突出问题 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发稿时间:2025-01-08 14:12:41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

  “《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意见》强调要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对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介绍。

  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比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来获取的,就没有必要再去企业进行检查。

  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根据《意见》,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比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可以对有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无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根据《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超过了合理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影响。根据《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费翔红说。

  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就《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刘波介绍,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据介绍,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根据《意见》,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明确“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关于“谁能检查”,刘波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据介绍,《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越范围。

  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分别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外包的中介机构,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胡卫列表示,《意见》旨在遏制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在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相关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胡卫列同时强调,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开展。”(记者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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