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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优化中法治建设的地位与方向

发稿时间:2023-04-24 11:14:47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范恒山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即“放管服”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而通过“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各级政府所从事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同时也成为了地区间竞争的主要内容。这使我国营商环境状况不断改善,目前已居于世界银行有关排名的前列。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营商环境优化有多重要?一个流行的说法是:一个地区的发展“短期靠项目、中期靠政策、长期靠环境”。营商环境指的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一直被认为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实践表明,哪里的营商环境好,哪里的投资经营活力就充足、创新水平就高,经济社会发展也就快速。

  怎样才算是拥有一个好的营商环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好的营商环境必须体现“三化”,即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也就是说,对之优化的根本指向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深入分析,我们能看到,在“三化”之中,法治化具有更为特殊和更加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其一,法治化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共有内涵,即具有通适性。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是法治经济,而国际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和突出特征就是依法运行和监管。其二,法治化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坚实保障。依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化、国际化的基本特征,也才能引领和推动“放管服”等行为或做法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本质要求。

  既然如此,优化营商环境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或者说,应当借助法治手段促进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治应该促进和保障营商环境朝怎样的方向不断优化呢?

  总结过去一些年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其做法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提效”,二是“让利”。前者主要是通过体制改革、管理创新、科技赋能等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预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效益,涉及到内容、方式和时程等多个维度,包括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等;后者则更多的是通过施以差别化的土地、财税等政策进行,以此直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增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宏观管理的日益科学规范,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逐渐接轨对标,“让利”的状况从盛行一时到日渐式微,今天在大部分地区已不再直接呈现。

  营商环境建设关键在于给市场主体以信心

  审批是政府管理的主要方式。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常常是管得过宽、过死、过直接和过繁琐。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营商环境优化紧扣简政放权等展开是十分必要的,并且直到今天,这方面的空间依然很大,必须继续狠下功夫。

  但是,这方面的改革终究是有限度的。审批清单数目再减少,必要的审批还是要留存的;审批方式再简化,必要的手续还是要办理的;审批时间再缩短,也不会缩减为零。最重要的是,对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来说,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间等是重要的,但并不是具有根本性质的。根本的要求是什么?是对政府的信心和对市场的信任。也就是说,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不仅在于给市场主体以方便,更在于给他们以信心。

  那么市场主体的信心来自何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来自于对营商环境的“三可”,即“可把握”“可依赖”“可预期”。所谓“可把握”,就是所设置的各种要求、规则清晰明了,不模棱两可、不此同彼异,没有题外话,没有意中义,市场主体可以清晰地把握对错,不需要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答疑解惑”。所谓“可依赖”,就是市场主体除了遵守已经明确的要求和规制外,不需要去做其它工作,也没有其它路径可循。只要按程序办事,即可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谓“可预期”,就是所设定的要求、规制稳定透明,前后一致,不朝令夕改,不春秋有异,新官要认旧账,换届不搞翻转。

  这种让市场主体“可把握”“可依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是一种稳定、透明、公开和可持续的环境,其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这就是“统一开放”“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换言之,具有这样特质的营商环境就是所谓优良的营商环境,而保障和促进实现这样的本质要求正是营商环境优化中法治建设的方向。

  具体说,法治要立足于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法治要立足于推进全方位开放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功夫。切实打破地方保护、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借此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尽可能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第二,法治要立足于保障各类经济主体拥有同等发展机会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下功夫。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于国家支持发展政策的权利,依法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

  第三,法治要立足于全面建立优良信用体系下功夫。依法促进政府带头守信践诺,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依法打击各种坑蒙欺诈、逃废债务、掠取资财的行为,推动形成订约履约的良好氛围,严厉惩处违约毁约行为;加强信用联动机制建设,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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