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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促进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放在第一位

发稿时间:2021-08-29 22:29:50

  今年是《电子商务法》颁布三周年,《电子商务法》是我国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或者说是基本法、上位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在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我2013年从国家发改委现职转至立法机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作以后,参与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全过程。

  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中,在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回顾《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对于今天加强网络营商环境建设和治理,无疑是很有裨益的。

  九易其稿,四读高票通过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以来,全国人大积极开展对法律立、改、废等工作。我国现有法律275部,十二届人大立法25部、修法127件次。十三届人大三年多立法13部、修法60件次。《电子商务法》很早就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于2013年12月正式启动开展立法工作,组织成立了国务院12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吕祖善任组长,我是副组长。

  立法过程前后历时四年。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先后选定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16个课题,形成了30多份有分量、有深度、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组织电子商务有关部门、地方人大、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4份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的草案讨论稿,先后九易其稿。2016年12月提交常委会初次审议,2017年10月二读,2018年6月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三读,8月四次会议四读并高票通过。

  立法不只是为了规范,更重要的促进发展

  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我们重点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这涉及立法的宗旨和指导思想。首先是该不该抓紧出台电子商务法?当时也有一种意见,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不急于立法规范。新产业、新模式还有很大空间,匆匆忙忙立法还要修改。实际上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标志的数字革命带动的新产业、新业态。从2010年到2017年,年均增长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0.8%。电子商务交易额全球第一,就业人员2690万。

  立法不只是为了规范,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为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所以,我们在立法中始终坚持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

  《电子商务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初稿顺序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审议通过后改为:“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经过几年实践,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37.21万亿,实物商品网上交易额9.76万亿,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0%以上。发展这么快!是不是要以规范为主了?我看还是要以支持和促进发展为主,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要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之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新动能。要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鼓励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

  还有一个问题,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得太快了、太多了吗?印度一年电子商务额200亿美元,中国“双十一”一天的营业额就超过200亿美元。这里有一个误区,统计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存在很大问题,说2017年占32.9%,2019年占36.2%。实际数字产业化仅7.2%,产业数字化占29%。数字产业化叫数字经济,产业数字化仍然属于传统产业。所以,数字经济发展得还远远不够。不能误导领导和社会,错判数字化的进程和形势,影响决策!同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估计也要实事求是。我们仍处在数字经济的早期阶段。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不是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十九大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人总结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比较准确。十六大提出政府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但是这四个方面分别存在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情况。十八届三中全会仍归纳评价为: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理顺,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过多。因此,立法过程中,我们提出政府干预最小化的原则。当然也有争议,主张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监管规范。立法后期,采取搁置争议、寻求最大公约数的办法。一是提出了明确部门职责划分,二是强调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与市场共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治理体系。北大法学院的报告专门讲到电子商务领域政企协同治理机制,创建电子商务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共治的新模式。这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创新对电子商务监管的探索,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缩影。

  我想,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不是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也不是过去的缺位。创新和规范电子商务监管,政府作用主要是引导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规范监管的要义,在于依法、合理、有效,度的把握尤其重要,既非任意的强化监管,也非无原则的放松监管。从促进发展的立法原意看,尤其要避免对企业不必要的干预,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更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是线上与线下一致和融合发展的问题。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的冲击和影响,正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中人们关注的问题。实际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是共生、竞争的关系,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实践中很多传统商务也在不断引入电子商务、电子支付,所谓“无电不商,无商不电”。我们在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和无歧视无差别等原则基础上,在立法中创立了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即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电子商务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平等。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电子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既竞争更要合作共赢。

  例如,在电子商务主体工商登记问题上,对一部分小规模经营者豁免市场主体登记,就是符合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和我国国情的。另外,由于电子商务活动的跨部门性、跨区域性,也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实施条块分割、地区封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数字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电商法并与其他法律衔接

  最后,关于《电子商务法》的修改完善问题。目前电商产业正处在向高质量发展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电商法虽然有七章89条,但实践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回答。这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商务法》属于基本性法律、上位法,不能过细;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物联网、ai、5g、云计算等都给电子商务的创新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也对《电子商务法》的完善提出要求。

  在立法时,我们就考虑到这个问题,注意到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套。如有了电子签名法,这里就不再写了。如人脸识别、个人隐私保护、平台二选一,市场监管出台部门规章。新出台的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了补充完善。有些技术性强的领域,如电子合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宜粗不宜细,可在新的法律或电子商务法修订增加,为新的内容留出接口和空间。

  在实践中,还有电子商务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的协调问题,需要司法、执法部门认真研究,完善法律竞合与执法行为,解决法律相互衔接的问题。

  9月1日即将施行《数据安全法》,11月1日即将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商务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和个人信息都提出了保护要求,有关内容也应在《电子商务法》修订过程中呼应衔接,把这些法律要求落实到电子商务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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