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

发稿时间:2020-07-13 14:17:58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张晋藩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学者视野,这种观点不足为怪。事实上,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国家来说,在实践中很难只有一种法律部门。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于各种文明形态都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是法制文明发展比较早的国家。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向私有过渡,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随着民事法律行为经验不断积累,人们逐步将这些经验上升为调整一般意义上民事行为的规范。目前出土的秦简中,仓律、关市律、金布律、牛羊课、军功爵律等均有与民事相关的法律规定,内容涉及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侵权赔偿、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等。虽然相关法律规定粗疏简略,但仍不失为早期民法形态,体现出当时民事法律观念的进步。

  在唐朝,民事法律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可见于唐朝的名例律、户婚律等。唐朝商业也更为昌盛,与此相适应的民事关系迅速发展,出现了买卖、租赁、借贷、雇佣、质押等各种形式的契约。唐律中已有若干调整债务关系的条文。如在借贷契约中规定,月利息率不得超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礼”被认为是唐朝重要的民事法律渊源。经过对“礼”的不断增损修改,在开元年间颁布了“开元礼”,涉及祭祀、仪仗、丧葬、婚姻、继承等民事内容。

  宋朝手工业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业繁荣与对外贸易扩大,由此带动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新发展,民事立法较之唐律更为丰富。比如,继承法有显著发展。宋朝规定,凡未出嫁者称为“在室女”,出嫁之后因故返回父母家者为“归宗女”。宋律对在室女、归宗女如何继承家产有详细规定。以法律形式认定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难得的。清朝也有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渊源,既有制定法,又有习惯法;既有朝廷立法,又有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承担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民事制定法散见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等,其中大清律例为刑法典,也含有与民事相关的法律条款。户部则例则类似于法律汇编,其中也有不少民事内容。

  纵观我国古代社会,民事法律观念和民事立法逐渐明确,宋代以后民事立法更是不断充实,此外还有众多调整田宅细故的乡规民约、民间习惯等。这表明我国古代民事法律不仅存在,而且内容丰富。这些民事法律表现形式繁杂但相互协调,能够各展所长、共同为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国传统法制历经几千年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可以考察研究我国法律传统文化,发掘有益成分,坚持择善而用,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腾讯网 搜狐网 光明网 中国改革论坛 中国新闻网 澎湃新闻网 凤凰网 经济参考网 人民论坛网 中宏网 千龙网 网易 中国教育新闻网 北青网 中国记协网 求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