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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风险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

发稿时间:2020-06-10 13:46:43
来源:《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作者:沈国明

  法治是国家治理方式,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和人类的普遍追求。在风险社会环境下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法治尤显重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给国家和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难题,但是,依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相统一”这个根本遵循,我国坚持全民动员、联防联控,公开透明,打了一场出彩的抗击疫情的人民战争,这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生动实践,显示了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也一定程度增强了法治的权威。

  一

  法治的基础是具有齐备的法律。法律是用于引导或限制个体行为的规则,《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基本规则。早些年,为使这两部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特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这两部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细则化。为了应对本次疫情,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出台相关决定,赋予地方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并且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疫情防控,以进一步夯实应对疫情风险的法治基础。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关键是制约权力。疫情防控是政府为主导的,但是行政权力很容易扩张,尤其在非常时期,因此必须强调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依法行政至少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能因为疫情防控形势紧迫,就罔顾法治,恣意妄为,侵害公民权利。二是不能因为要避免问责,就以过高的成本追求所谓无风险。法律再完善,也不可能对所有情形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何种情形下采取何种疫情防控措施,往往需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和采取紧急行政管理措施,以及进行相关执法活动。这过程中,难免遇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有为、善作善成,不能因为承受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就用过高的成本追求所谓无风险,这实际是懒政的表现,并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历史一再证明,“益本比”过低的做法不可持续。三是不能因为社会处于紧张甚至恐慌的情况下,就罔顾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强大而健全的组织系统获取的各方信息,是制定和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现实依据。如果所获得的信息不能充分利用,或者片面利用,难免造成决策失误,也会使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本次疫情防控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上做得好,透明度在不断提高,出了差错能及时纠正。信息公开促进了官民互动,尤其是政府及时采纳专业人士的意见,使得各项措施的有效性大大提高,公开的信息让公民“宅在家”仍能了解疫情,也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固然是对政府的一种要求,可实际更是提供了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宝贵资源。

  二

  风险社会环境下的国家与社会治理,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疫情防控时期,这对关系处理得如何,直接决定了疫情防治的效果。我国对疫情采取了“早发现,早隔离”这个最原始,也是最有效的办法。采取这个办法,必须做到举国上下高度一致、官民协同,只要有一个缺口,疫情就会失控。多年来,我国按照“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合作的制度逻辑,构筑起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党和政府与社会联手,企业、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力量参与,形成了官民协同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为采取“早发现,早隔离”措施提供了体制和组织保证。

  1980年代以来,西方新保守主义的观点认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所不足,主张“小政府”,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层级关系由政府主导的权威模式,转变为依靠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网络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理念是公共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参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中也有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治理成为了公共行政的主流趋势。根据社会治理的思路,政府将部分功能和责任转移至社会,形成政府、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各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的局面。为适应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管理的新趋势,从而提升治理效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社会建设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的高度。现在,具有一定自治能力的社会,已经成为应对疫情等公共危机事件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社会治理在社区表现得很充分。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它们运用政府下放的社会治理权限与资源,为居民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增强了自身的影响力、号召力,提高了基层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水平,实现了疫情防控的良好效果。由于群众参与共同治理,做到了个人责任、志愿参与、关怀他人的结合,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和自治能力得到了尊重与彰显。由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有效保证了社会正常运转,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治在形塑个人行为,疫情防控增强了公民遵守法律制度的内生动力。我国公民都理解面对疫情没人可以独善其身的道理,普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临时措施,约束自我行为,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足不出户、户不相串。官民之间的这种和谐运转,产生的整体效益远远大于“1+1=2”, 从而有效遏制了疫情蔓延,这是在其他各国都难以复制的奇迹。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影响之外,因此,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这次疫情防控中,为提高全社会公共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有利减少疾病的传播,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法规的形式推进道德教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疫情防控中,法治的实施有效发挥了我国国家制度和体制的优势,维护了社会运转的秩序,同时,法律也在实践中经受考验。但是,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不断让法律趋于滞后,新的事实则不断催生新的法律规定,这决定了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是相对的,所谓稳定不是一成不变。之所以稳定,是因为在变动的环境中社会成员仍有大致共识,如到基本共识难以形成的时候,法律势必改变。

  对于疫情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需要及时应对,为了切断所有可能的病毒传播源,同时趁全社会对革除非法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渐有共识的机遇,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制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当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上议事日程上后,法治领域又大力推进政府“放管服”改革,大刀阔斧地改掉了不少多年来很难革除的痼疾。对于企业所遇到市场无法解决的困难和危机,政府进行适度行政干预,并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构建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营商环境。另外,应当抓住这次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法律。新冠肺炎疫情是史无前例的,突破了人们的常识,法律突然面临很多新问题,很多新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这也使法律规范获得了在较短时间就可充实很多内容的机遇。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总结依法防控疫情以及在疫情防控中进行社会治理的经验,将成熟的经验纳入法治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使法律规范体系趋于进一步完善。

  修改法律,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不能凭感觉,认为存在问题就贸然启动修改。首先,需要认定问题。明确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通过立法试图解决什么问题,还要明了法律能解决什么问题。其次,要进行政策规划。涉及公民权利的,法律应该加以保护并保障实现,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公民的权利加以剥夺或者不适当的减损。但是,所谓保障,绝非纸面上的尽善尽美,涉及利益分配一定要“量入为出”,顾及公民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只顾政治效应,罔顾实现的条件,所制定的法律会成为“空头支票”,不能够解决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反而会引起社会非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失败教训值得我们汲取。最后,必须对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评估,防止法律规定无法实施,甚至成为今后出台相关政策的障碍。上世纪60年代,美国约翰逊总统推行“伟大社会”改革政策,政策目标很理想而且远大,但未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预测,导致该项改革失败,我们应当避免这种失误。在经历疫情之后,大家都带着伤痛的记忆,容易在立法工作中“矫枉过正”。因此,在关于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保障体系方面的立法工作中,尤其要保持理性。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重视法律实效,要突出医疗卫生事业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尽量满足城市化背景下的疾病防控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享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权利需要,对所设计的制度应当从人、财、物各角度对可行性进行预评估。

  对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的修改,关于疫情报告和发布方面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加精细;应当完善地方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的程序设置;应当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对中“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的约束力。对于本次疫情中新出现的“方舱医院”、专门应急医院,以及“健康码”等,也应当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和体现,明确其法律地位,以便实践中有效应用和规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和法治体系进行了一次严格的检验。我国疫情迅速向好,经济恢复得也较快,对本次疫情防控中表现出来的风险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认可,国际舆论也普遍予以好评。但是,回溯疫情防控全过程,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操作层面,我国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我们须臾不能自满和放松,尤其是对法学界,国际、国内需要应对的问题和挑战还很多,这也不难理解,因为所有的社会问题最终都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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