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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法学繁荣发展的成就与思考

发稿时间:2019-10-29 15:17:18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陈甦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蜿蜒前行而至康庄辉煌,中国法学研究之圃亦蔓延蓬勃而于今卓然大观。中国法学发展至今,已然构成内涵丰富、结构严谨、卓有特色的知识体系,其内容及形成过程,既有贯穿始终、居中不变的本质规定,也有因势而为、应时而用的时代表达。回顾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与中国法治实践同质同构并表现出相同的发展节奏。即使中国法学各学科发展阶段起止不一,仍可在整体上将70年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可以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肇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作为各阶段之起始。

  1、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学初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中国确立了崭新的国体与政体,不仅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整体的观念趋向、政策面向、制度取向与社会走向,也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法学的存在基础、生成条件与发展机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随着旧法被彻底废除,以旧法观点概括的法学知识体系也荡然涤除。中国法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新植初发。

  新中国成立初期,围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思考与宣传构成中国宪法新知识的最初形成。此外,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对革命根据地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其广泛宣传和大力实施过程中发生多次政策讨论与学理争鸣,使得婚姻法学成为最早显现知识体系雏形的部门法学。20世纪5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得以展开并取得初步成果,其间中断之后,60年代初民法刑法起草等立法工作再度启动,这些立法实践尽管断续相连,却促成中国民法、刑法知识的形成与积累。

  毋庸讳言,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是执着而又艰难的。尽管经历挫折与磨难,但中国法学的思想脉络从未中断。最先开始总结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经验与教训的人,最先开始反思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成果与缺陷的人,正是历经这一时期社会风云、政治波涛的那些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例如,中国法学会评选出的35位“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就是这一群体的代表者。对于这一时期那些勇于深入探索和思考的法学研究者,以及他们为中国法学的理论积累与学术传承所作出的贡献,我们应当永远持有充分的学术敬意。

  2、1978年至1992年:中国法学振兴

  1978年是当代中国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转折点,也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上实现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由此张旗延展。尤为重要的是,法制在国家与社会治理机制中的重要性被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律观开始沿着正确方向形成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拓展,中国法学走上一条标识时代而又彰显特色的康庄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于此确立。在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所重新建构的社会观念体系和制度环境中,中国法学获得了迅速发展的历史机遇。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法学学科建设密切关联,而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启动器与方向盘。例如,从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七九刑法”颁布之1979年作为中国刑法学复苏的起始,宪法研究的学者们通常以“八二宪法”颁布之1982年作为中国宪法学新兴的肇端。中国法学研究与改革开放目标及进程相辅伴行。例如,1979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民法与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揭开历时7年之久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序幕,便是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法律饥渴”的制度模式之争而映射的学科地位之争。这一法学领域学术论战的实质,就是经济体制改革只需要体现行政计划管制的法律还是更需要体现经济主体自治的法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使民法经济法论争尘埃落定,民法与经济法各当其位、各司其职,共同为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调整的体制定位而提供法律保障和学科支持。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最为重要的发展,就是中国法学渐次拥有独立的理论体系,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一方面,中国法学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的理论依赖。虽然苏联法学理论遗存的概念体系、观念内涵和思维方法仍在不同程度地发挥影响,甚至在这一时期的初始阶段,苏联法学理论(如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还是某些法学分支学科研究与讨论的主要知识来源;但是从发展趋向和总体态势上看,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唯苏联法学理论马首是瞻,而是立足中国、面向现实、面向实践,开始走中国法学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学不再是国家学说的一个分支,而是独立于政治学的一个理论体系与专业学科,这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革命性意义。法学研究对象的明确化与特定化,为法学知识的专门化与体系化(包括概念生成、术语专有、范畴确定、理论衍化、学科建构等)确立了逻辑原点、推演路径、展开范围、研究范式与表达方式,中国法学才由此具有了据以生长繁荣的学科基石、知识体系和理论空间。法学从国家与法的理论格局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观念分离过程,而是在法学自身的艰苦建设过程中成就了法学的独立知识体系。在这一时期有关法学研究对象、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学基本方法等诸多的研究讨论中,“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科学内涵与表达价值还在,但逐渐转变成为“法学基础理论”的部分内涵,进而发展成为“法理学”的部分内涵,中国法学界逐渐以专门的“法言法语”表达法学思维内容、过程及其结果。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最大机制性特点,是实现了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由此形成了中国法学界浓郁的学术氛围。许多法学上基本的和重大的理论问题得以深入讨论,形成了吸引整个法学界学术注意力的理论热点。

  法学界关于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一,政治上的拨乱反正与学术上的去伪存真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发展要服务于现实需要的学术责任属性,并且绝大多数法学问题的讨论起到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其二,这一时期的法学理论热点纷呈,整个法学界时常都关注同一热点问题。例如法的阶级性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学等领域都对此展开了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法学界参与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学术热情高涨,旨在解决原理性问题的学术责任感强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初创时期的特点,即大量的基本理论问题尚待解决。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体现了学科独立初期的特点,如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经常引入法学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但一些法学论争忽略了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基本假定和概念界定上的差异,而在不同假定前提下和概念体系中“各说各话”。其四,法学学科建设持续取得进展,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分野渐次清晰,各个学科都快速通过原理生成和体系建构阶段,拓展该学科的广度与深度。其五,法学研究范式逐渐析出而确定,这一时期相对成熟的法学专业领域诸如法制史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建构了符合各自专业特点与研究需要的知识体系与研究范式,特别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分析研究范式。

  3、1992年至2012年:中国法学繁荣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中国法学提出了更为艰巨的理论支撑任务,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学术探究领域。但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只是使法学研究对象的范畴转型与范围扩大,如民商法学因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获得发展机遇,那只是部分地甚至是表面地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学的形塑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中国法学的影响发生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对象性层面,一个是主体性层面。在对象性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相应地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成这一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以及这一体系本身,都是与以往法律体系相比而全新的存在。因此,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中国法学打开了前所未有学术视野与科研领域,中国的法学体系因此而急剧扩张。在主体性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蕴含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运行特点,可以构成法学研究主体的内在素质和外在环境。例如,市场主体自主与学术主体自立之间、诚实信用原则与学术伦理之间,实际上存在观念相通及素质养成的动态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与效果,对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与环境具有强大而持久的观念影响力和学术塑造力。

  这一时期中国法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可以用巨大进步和持续繁荣来形容。其一,中国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在这一时期得以基本完成。学科分解、衍生、新设和组合等多种建构机制,使中国法学形成了由基本的二级学科、众多的三级学科和许多边缘交叉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并以学科分支体系作为基干,建构了由不同分支学科知识体系构成的庞大法学理论体系。其二,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成果产出量巨大,研究主体、研究选题、研究成果等在总体上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特别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及其对法学知识需求的不断扩大,法学研究成果形式呈多样化。法学研究者在注重学科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注重法制领域的建言献策,基本上实现了各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平衡发展。其三,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范式丰富,既有追求应用价值的注释法学,也有追求理论建构价值的理论法学。而且法学研究的选题越来越精细化,开始向更抽象和更具体的两端寻求,处于中间层次的概论式综合性的法学知识叙述,已经让渡给教材编写而基本退出研究领域。其四,法学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培养了大量的法律实用人才和法学研究人才,扩大了法学理论的社会功能转化能力,其不断扩充的师资队伍也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其五,中国法学界的对外交流,包括著述转译、人员互访、学术会议等形式,已然成为法学界学术交流的常态化手段。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实际上也是对日渐繁荣、日益有效的中国法学的知识生成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的充分肯定,因为法学知识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而法治人才体系则是法治运行机制的有机构成。

  随着法学研究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法学已经不再只满足于亦步亦趋地跟在现实状态后面进行学理解说,而是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学术功能,推进中国的法治实践。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民商法经济法学者敏锐地从规律性研究出发,系统深入地分析研究了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机制的关系,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再如,法学界就“法制”与“法治”、“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等所展开的深入讨论,成为倡扬依法治国的理论先声,促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形成。在这一时期,这种以法学研究促进法制建设的例子不胜枚举,诸如权利本位、人权研究、依法执政、罪刑法定、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等理论问题的研究,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那个领域法律完善的理论先导。

  中国法学界在这一时期参与法治实践的意识也前所未有地增强,法学研究者以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实践活动与法制宣传活动。就参与立法实践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路径大概包括:直接成为某个法律的起草组成员;组织撰写某个法律的学者建议稿,以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考;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法律草案论证会;具体为某个法律或法律草案提供立法建议;提出一种理论见解,间接影响立法机关的政策选择。就参与法治宣传活动而言,法学研究者的参与形式大概包括:接受某个机关单位的组织或委托,进行法治宣讲;在学术团体或本单位的组织下,参与法治宣传活动。法学研究者参与法治宣传,有利于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法学理论的社会价值和法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

  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出现了追求中国法学文化上的自立的努力趋势。无可否认,中国法学在摆脱了对苏联法学理论的依赖之后,或多或少地出现了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依赖现象。西方法学理论观点、精神理念、制度技术、专业术语、研究方法批量规模化地进入中国法学的知识生成系统。虽然中国法学的理论来源借此而丰富,但这种大规模引进域外立法材料导致的外源型研究范式,也带来了一些湮没中国法学自我的风险。作为这种现象的知识反射,中国法学界愈加强烈地表现出对自身文化主体性的关注,文化自觉意识和文化主体性意识呈现出逐渐增强的态势,倡导从追仿型法治进路向自主型法治进路的转型成为中国法学界的共识。在法学研究与理论建构过程中,进一步从苏联理论、西方法学的影响中走出来,着眼于中国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发展道路,形成深植于中国社会与中国人心灵的中国法学,成为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的时代使命。

  4、2012年至今:中国法学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作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进一步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构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学也提出了更多的理论任务和更高的学术要求,这就是“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这一时期的法学研究表现出更为强烈的中国意识和实践精神,由此引导中国法学发展的整体态势和时代趋势。

  新时代中国法学发展整体态势和时代趋势的重要特征是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强调法学研究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与坚持“四个自信”的主体素质要求相结合,使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学发展总体上呈现出融通整合的态势,即融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领域的知识创造,整合当前法学领域正在蓬勃发展的学术资源,倾力建构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在新时代,法学研究并不自恋于显学亦不止步于繁荣,而再度寻求法理的创新内涵与时代表达,反映了法学界对中国法学勇于自省剖析、勇于变革创新的理论自信与学术自觉。在法学理论场域建构有机一体、特色明显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须从长期集聚而致巍然庞大的法学知识中,删繁剔杂而重构集约,兼容并蓄而析出特色,实现由学科体系向知识体系的质变。表现在法学研究的学术境域上,就是这一时期不断增强的法学知识融通整合的学术情势。

  其一,在法学不同学科层面兴起体系化融通整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建构获得更为科学的规划图景和更为强劲的动力源泉。民法典编纂对中国民法知识体系整合形塑的推动效果显著,使已经卓然大观的民法学术积累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与机制中,得以由点及面、由层面到体系地再行整合重构,极大提高了民法知识体系的有机融合程度,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构成中,更为契合中国经济社会运行机制与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的有机融合程度。民法典编纂极大地推动了民法知识体系构建,这对其他法学学科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在商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学科,均产生了以部门法的法典化为牵引力的学科知识体系融通整合趋向。例如,在商法学界,制定商事通则的学术主张长久不衰而于今为烈,力主在民法典体系之外另将商法一般规则体系化。再如,民法总则颁行后,也诱发了行政法学界对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探讨与倡议。

  其二,问题导向与法理导引双重机制下展开综合研究。曾经,我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固守其专业领域的学科划分,导致法学各二级学科之间基本上缺乏共同探讨与协同研究,学科划分的专业需求渐次演变成学科壁垒以致割裂实践的有机系统性。这一方面导致法治问题解决方案的低效性,因为针对同一问题的来自不同专业学科的解决方案如果缺乏综合协调性,很可能出现各方案之间的理念冲突、机制冲突和效果冲突;另一方面导致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迟滞性,因为学者们的知识视野与创新能力如果囿于某一法学二级学科甚至三级学科,将难以对整个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作出有效的学术贡献。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者们更加注重开展问题导向的综合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实际效果的综合解决方案。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不仅与此密切相关的民商法研究介入其中并提供了大量的体系化的学术成果及立法方案,而且宪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学科研究也积极介入民法典编纂过程,以其不同专业视角剖析、评价和建议民法典的立法方案。这种各法学二级学科间的共同关注与集约建构,不仅提高了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协调性,而且也提高了民法典的外在体系即与整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互动中,宪法学科与部门法学科、组织法研究与程序法研究等,都为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观念引导、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这样的一个学术创造过程,也是一个既促进法理形成又以其再导引法学研究的过程。要形成凝结和衍化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一般法理,跨法学各学科的综合研究及其相互融通整合的学术过程不可或缺。

  其三,增强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与引导力。新时代的法学研究更为注重与法治实践的融合,对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及结果予以更深刻精确和更有说服力的阐释与解说,并为中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不断拓展和不断丰富予以更有效的理论引领和学术支持。为检测立法效果及水平、法律实施效果、法治领域改革效果、法治实践部门工作实效等,法学界以更为科学的方法和更多的学术注意力开展法治评估。同时,更多的法治实践部门委托法学研究或教学机构,对本部门、本地方或本行业的立法、执法或司法的实态与实效进行评估。随着司法公开的稳步推进,至今已经有7000多万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成为许多法学研究者新的学术资源,一时涌现出大量的基于裁判文书网上资料的案例分析选题和数据分析选题,推动了法学领域的实证分析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研究。这些研究更为精确地分析阐释了司法运行实态和法律制度效果,促进了司法能力和立法水平的有效提高。法学研究者也更为关注学术创作的传播效果,特别是向法治实务领域传播的效果。他们观察到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阅读疏离,由此促发深刻的自省与反思,认识到单纯追求影响因子的法学著述如果不能激起法治实践的回响,那无论如何不能算作学术成功。运用学术倡导与组织机制提高法学研究的实践性与应用性,提高法学著述对法治实践者的阅读吸引力和实践应用性,正成为法学领域新的学术风尚。

  其四,利用域外学术资源的主体意识不断强化。新时代大力倡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法学研究起到了固本培元的强大效用,使法学研究者在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合理地对待和应用域外学术资源。以往在引介利用域外学术资源包括法学理论、制度案例时,存在一些缺乏主体性与科学性的学术倾向。这些法学研究上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缺失,凸显了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对相关制度及理论急迫需求的牵拉效应易于导致应急性立法和应景性研究的弊端。坚持对外开放包括对知识信息交流的开放,域外法学知识来源愈加丰沛本是一个有利于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的积极因素,但域外法学知识只有适合中国的法治环境、制度机制、知识体系和文化观念,才能成为发展中国法学体系的有益滋养。在新时代的法学研究中,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坚持文化主体地位与中国问题意识的学术导向愈加明晰,坚持以我为主地利用域外法学知识资源的学术态度愈加强固,必将更加有力有效地促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全面构建。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学走过70年发展之路,于今愈加康庄辉煌、前景无限。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构建,正处于理念不断更新、实践不断深化、效果不断展现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法学的发展没有终点,一如我们所倾注理想与努力的中国法治事业。

  (作者:陈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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