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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现代意蕴

发稿时间:2019-10-11 14:21:44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内涵丰富,对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现代德治运行的社会基础是法治社会

  道德与法律是人类交往与合作得以共存共处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自国家产生后,它们始终都是国家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古代中国有着丰厚的德治思想,并形成了独特的德治传统。如荀子坚持“礼刑合用”,“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董仲舒主张德本刑末,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传统儒家既推崇道德的教化作用,也没有排除刑罚的抑恶功能,这种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相结合的观念和做法,奠定了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方式。但传统德治实施的社会基础是人治社会,现代德治实施的社会基础是法治社会,二者运行的社会基础不同,权和法的地位不同。人治社会是人的统治,人(帝王)说了算,皇权不受法律制约,法律制度是治民的工具。法治社会是法的统治,人依法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无人处于法之外,无人居于法之上。进言之,传统德治所倡导的德政和德教,是为政者权力无法律制约,仅靠道德自律向善,往往难以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现代德治是在法律对公权力进行约束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框架下,即在确保法律对公权力制约的前提下强调为政者的道德修养、品德情操与社会道德教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专题部署,推动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言以蔽之,在法律面前,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个体或组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奠定了坚实社会基础。

  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法律具有良善性质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不单是实现道德与法律功能上的互补,更强调道德对法理念、法灵魂的价值统摄性,要求在法律的立改废释中,坚持价值引领原则,使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反映和体现社会主流价值,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合乎法定程序但与善性相悖的立法的产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法律不能离开或背离道德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法治与德治不能分离。法治在广义上是“法的统治”,但“法治”的本质是“良法善治”。法律制度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产物,自古有之。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在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实施,更在于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良善法律。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保障法律的良善性质,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良法虽是法治的本质要求,但它不是法律的天然本性,因为立法质量总会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立法者由于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的复杂性所产生的认识和概括能力的局限等,致使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实在法,由于个别条款不能随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及时修订或废止,就会导致一些法律法规渐渐失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善性质而成为恶行的孵化器。因此,要制定出合乎正义精神和良善道德的高质量法律,需要多种条件的保障。需要立法者自身有德,能够秉持正义原则,不为个人或集团特殊利益所羁绊;需要立法者有专业素养,能够遵循立法程序与立法规律,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有人民情怀,能够洞察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制定出反映人民普遍利益与意志的法律法规。所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制定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良法,既惩治恶行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应秉持正义的法理念以及合乎良善道德要求的法原则,及时制定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克服不完善性和偏私性。“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真正好的法治是良法的治理,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良法善治的基础。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要着力于发挥好法律与道德各自的独特功能与作用,取长补短而达至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最终实现法律与道德同频共振的社会善治。德润心,法治行,心主行。国家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有效协调,需要法律与道德无缝衔接,内外兼治、刚柔相济,以促进社会成员既有德心又有法行。

  法律与道德各自的优势与局限是鲜明的,法律既具有规范要求的明确性、惩治的强制性、协同力的平等性与普遍性等优势,也具有法律制定与修改的迟滞性、法律条文的封闭性、法律惩治的滞后性、法律实施的高成本性等劣势。同样,道德虽然具有调节的广泛性、约束的内在性、运行的低成本性等优势,但也有道德的弱规范性、弱强制性、评价标准的多元性等劣势。这就预示,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方面都不是万能的,都不能独立担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需要合作互济,即调整范围宽窄互补、规范要求高低互补、制约程度刚柔互补、约束方式自律与他律互补、干预方式滞后性与预防性互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显而易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根本问题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如何有机结合而实现融通互补,以避免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一旦法律规定与道德倡导的原则和精神相悖,就会模糊社会成员的道德价值标准,瓦解社会成员的道德信念,削弱社会成员的道德意志,引发道德混乱,加剧道德冲突。对于社会上一些违背道德的恶行,一旦道德自身难以遏制,法律就要及时给予严厉惩处,以实现“矫正性公正”,否则,恶行就会产生消极示范而蔓延。这无不表明,在文化多样、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中,只有在法治框架下才能讲好德治。与此同时,加强法治建设,也不能忽视道德的教化作用,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王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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