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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自然人破产立法

发稿时间:2019-09-04 14:13:01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乔博娟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我国首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文件指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从立法上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依法处理自然人财务困境、回应破产法制现代化需求的必由之路。

  自然人破产立法规划亟待落地

  所谓自然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者进行债务调整,豁免其剩余债务并且确定债务人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定自然人破产法,目的是妥善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且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给予其必要的破产救济,从而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活跃,但同时也缺乏有效的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企业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可申请破产重整与和解来挽救企业,又可通过破产清算彻底了结债务关系,但企业家个人却无相应的制度保护,以致有人因无法清偿个人债务铤而走险。事实上,破产法产生之初就是为了解决善意而无过失的债务人无力偿债的问题,随后才逐步规制法律拟制人格的企业债务清偿,而现行破产法对此的体现却并不充分。实践中,很多企业家的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高度混同,或是由于其向银行贷款时被要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或是其对独资或合伙经营的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同样是因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企业债务清偿有章可循,个人债务清理却无计可施,这的确不合情理。由于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有些深陷债务危机的经商创业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债务问题。

  当前,在防范创业失败风险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尤其是加快自然人破产立法,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因此,建立和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执行的不良后果,而且有助于深陷债务危机的个人或家庭通过法定程序豁免余债,使其能够重获新生。

  自然人破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已实施12年,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不断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在立法技术、司法裁判、执法手段、人员储备等方面均为自然人破产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民事诉讼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关于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等规定均涉及自然人债务清偿问题。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与财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不仅建立了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也面向社会开通,而且实行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机动车和船舶登记制度,推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为查询个人信用与财产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条件,有利于防范个人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形成了较为科学的执行查控、财产变现、执行规范管理模式。

  因此,法律制度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财产登记不到位等因素并非自然人破产立法的障碍,相反,实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将直接推动甚至倒逼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

  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规范构建

  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使之能够重建经济能力,主要涉及债务免责、自由财产和失权复权等制度。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依照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应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免责是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旨在使债务人从过度负债中解脱出来,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新的财富。当然,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逃避债务,立法应当对免责给予适当的限制,规定不得免责的情形以及不予免责的债务。例如,债务人隐匿、转移、毁损破产财产以逃避债务,不得免责;而罚款、税款、人身损害赔偿金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费用等,则为不予免责的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或由法院酌定,破产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分,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不得查封、扣押并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自由财产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禁止扣押的财产,如破产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及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损害赔偿金等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财产。自由财产制度旨在保障人权并维护社会政策,为破产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段时期内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解决其生存和发展问题。

  出于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防范债务人道德风险等目的,法律不仅应在破产程序中给予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必要的限制,而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限制破产人的某些权利与任职资格。例如,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破产人高消费,对其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提高门槛,并且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专业职务。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恢复其相关权利与任职资格。例如,债务人已经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全部债务;或债务人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达到一定比例,且破产程序终结已届满一定期限时,则可申请复权。如此不仅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尽可能多地清偿债务,而且有助于债务人经济生活的重建。

  徒法不足以自行,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当然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个人诚信教育,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要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另一方面,要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破产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构建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为执行查控债务人财产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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