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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的尊严

发稿时间:2018-03-16 14:43:51
来源:北大政治学”微信公众号2018年3月6日 原载于《北大政治学评论》第3辑作者:俞可平

  人的尊严:从传统到现代

  尊严最初的意义,是人的某种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特别是某种优越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受到应当受到的承认和尊重。这种思想几乎与人类文明同时产生,它也确实存在于世界各大文明体系的主流伦理和政治思想之中,尽管“尊严”一词未必出现。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很早就出现了“尊严”一词,其基本意义是指个人的威严和尊贵,尤其是指应该得到他人承认和重视的威严和尊贵。事实上,即使强调德行的儒家本身,其主流观点也把最高的尊严给予了皇帝。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尊严观与现代社会的尊严观是截然不同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现代社会的尊严观起源于西方。对尊严的系统研究和阐述在西方文明中源远流长,一支是宗教的源流;另一支是世俗的思想源流。宗教的源流以基督教为代表,世俗的尊严观发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经古罗马的西塞罗,到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家那里达到西方传统尊严思想的高峰。

  毫无疑问,在西方思想史上,最终完成从把尊严作为人的“外在价值”的传统尊严观,转变为把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的现代尊严观的标志性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康德关于尊严的一系列论述,是现代尊严思想诞生的标志。康德尊严观的核心就是,把人本身当作目的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进而把人的尊严当作人的内在价值和本质属性。所以,尊严对于人类而言,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让渡的、不可替代的和无价的。

  战后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正式引入了“人的尊严”这一概念,并且一致把“人的尊严”确认为全人类的普遍价值和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法律原则。准确地说,自从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性公约确认“人的尊严”的基本价值后,“人的尊严”概念才被广泛引入国际公约和民族国家的宪法之中,对“人的尊严”的研究和讨论也开始在国际范围内变成知识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成为横跨哲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多学科研究的重点。

  人的尊严:近期的研究

  从20世纪末特别是21世纪初开始,人的尊严再度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并且在知识界引发了新一轮的“人的尊严”讨论,像于根·哈贝马斯这样一些国际知名的重量级学者也纷纷发表论著,阐明各自对人类尊严的看法。在新一轮对人类尊严的讨论中,有一些非常值得注意的动向或趋势。

  首先,从学科的角度看,对尊严的讨论已经从原先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传统人文社会科学,扩展到医学、生物学、管理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科学等自然科学和管理科学。其次,讨论的范围从原先的西方发达国家,扩展到了全球范围,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学者也开始热切关注人类尊严问题。再次,对人类尊严的关注重点,开始从纯粹的理论问题转向紧迫的现实问题。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人类尊严的讨论,首次在知识分子中间产生了重大分歧。强调人类尊严的至高价值,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治家和学者之间最大的共识,但在新一轮关于尊严的讨论中,有些学者公开否定“尊严”的价值。

  尊严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并且出现上述这些新的动向,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最重要的是以下几个原因。

  首要的原因是,在全球范围内,损害人类尊严的现实问题还大量存在,人类的尊严远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其次,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和突破,特别是临床医学技术、生物基因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新进展,对人类尊严提出了新的挑战。最后,更多的国家和政府重视人的尊严。随着一些国家民主政治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对自己的尊严更加重视,希望受到更多的尊重。

  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明显。以中国为例,1982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从立法原意而言,这是“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中大量发生肆意侵犯和蹂躏特定公民(尤其是当时的国家高级领导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利益事件的惨痛历史教训所作的一项补救性规定”;但在规范的根本依据和价值基础上,并未抽象并上升到一般的哲学和政治原则的高度。到了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尤其是,他还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写入了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使之成为政府施政纲要的目标。这是中国领导人和中国政府首次作为一般性政治原则和政治追求正式提出并倡导人的尊严,从而首次引发了中国知识界对尊严问题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人的尊严:作为内在价值

  尊严首先是一种人的价值,而且不是一般的价值,它是人的内在价值(intrinsicvalue)或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尊严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属性,也是每个人都同等地拥有的天然属性。作为人人天然地拥有的内在价值,人的尊严超越其他所有的人类价值,具有至高无上的性质。

  认识到尊严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内在价值,这是现代尊严观与传统尊严观的首要区别。传统的尊严观把尊严当作人的外在价值,即把尊严当作社会外在地赋予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源于他人和社会的赋予。与此相反,现代的尊严观认为,每个人的尊严都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因为人的尊严源于每个人自身天然的固有价值。

  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表明人本身就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只有把人本身当作最高目的,才能体现人的真正价值和人的尊严。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本质上就是剥夺人的内在价值,侵犯人的尊严。反过来说,维护人的尊严,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把人自身当作最高价值和最终目的。

  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类文明的所有成就最终都应当服务于人本身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尊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源于人性或人道。人性主要体现为理性和德性,尊严即是基于人类理性和德性之上的人的本质属性。理性和德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性要素,因而,基于理性和德性之上的尊严也是人类区别基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

  人的尊严基于人类理性之上,它给人以自我和自主,使人幸福。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个体存在的内在价值。这种个体的独一无二性,就是每个人的自我。这种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自我个性,就是个体的尊严,也是生命的尊严。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理性,天生都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别人的奴仆。任何人都不是别人的主人,强使自己成为别人的主人,或者强迫奴役别人,就是强制性地剥夺他人的尊严,也就是剥夺他人的人格。

  人的尊严基于人类德性之上,它给人以博爱,使人高尚。尊严意味着每个人不仅要自我尊重,也要尊重其他人;意味着不仅自己要拒绝恶,而且也不能将恶加于他人。不仅要自我关爱,也要关爱其他人。尊重他人,关爱他人,拒绝邪恶,是人类的德性和良知使然,也是人类尊严的体现。

  把人的尊严当作人的内在价值,当作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实质性要素,对于人类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和命运,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如果我们对人的尊严的认识,只停留在康德的层面,没有从道德价值转化为政治价值,没有从道德命令转化为法律命令,那么,人类就完全无法阻止现实生活中时刻发生的对人的尊严的粗暴侵犯。这也是产生了现代尊严观的德国,却发生了人类历史上摧残人类尊严最惨痛的悲剧的原因所在。

  将人的尊严从道德价值转为政治价值,从道德命令转为法律命令的关键,就是将人的尊严不仅视为人的内在价值,而且进而将它视为人的基本权利。

  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

  只有将人的尊严转化为人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把人的尊严具体化为人的权利,人类才能最有效地防止大规模对自身尊严的侵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尊严。

  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国际性公约的倡导和要求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吸取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重教训,在各自的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中将“人的尊严”确立为基本的人权或基本的权利原则。

  在“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的相互关系上,世界各国的政治家和学者至少达成了以下这样两个重要的共识:首先,“人的尊严”是最重要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作为人的固有价值或内在价值的人的尊严,是人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和逻辑前提。维护和增进人的基本权利,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从最低限度来说,人的尊严为人权理论提供了合法性证明。正是通过保障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才能充分发展人的理性、德性和自主,从而维护人的尊严。

  从根本上说,所有的人权都或多或少关系到人的尊严。不过,在庞大的人权谱系中,有些权利与人的尊严关系更加直接,也更为重要,这些就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维护人的尊严而言,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自由权、平等权、参与权、劳动权、福利权和受教育权。

  生命权、人格权和健康权是与人的生物特性相关的自然权利,与人的尊严具有最直接的关系。特别是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的尊严就是生命的尊严,人的价值就是生命的价值。人的尊严首先体现为人的生命的完整存在,侵害人的生命,就是侵害人的尊严;剥夺人的生命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全部尊严。

  人格权事关人作为生命个体存在的完整性,人格受到侵犯,通常直接体现为人的尊严受到侵犯。对人的身心的折磨、虐待、侮辱、歧视和强暴,既是对人格权的侵害,也是对人的尊严的直接侵害。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主要着眼于防止外部力量和外部因素对人的身心的非法伤害,从而维护人的尊严。但人的身心也常常会受到自然的或个人自身因素的伤害,这同样也会伤害人的尊严。随着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健康权与人的尊严的紧密关系开始日益受到重视。人的健康是人“有尊严地生活”(living a life in dignity)的前提条件。

  自由权、平等权和参与权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是维护人的尊严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众多社会政治经济权利的基础。自由和平等是人的天然权利,每个人生而自由,并且在人格和人的尊严方面天然平等。在主权国家的层面,在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具有天然的自由和平等权,并且不得非法剥夺,几乎是每一个现代国家的通行做法。现代国家的宪法,也因此在本质上被视作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尤其是公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的保障书。

  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就是传统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指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它们属于“消极权利”的范畴,即个人要求国家无论如何也不得侵犯的权利,而国家则对这些个人权利有依法保护和不加侵犯的义务。消极权利亦称人格权,它与个人的生命始终相伴随。与消极权利相对的是“积极权利”,即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行为的权利,也就是社会福利权利。参与权虽是一种政治权利,但与平等权和自由权有所不同,参与权应当属于“积极权利”的范畴,国家提供必要条件给予保证。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参与权对于维护人的尊严意义日益重大。

  人权除了“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分外,还可以分为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如果说前述所列的生命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参与权属于政治权利,那么劳动权、福利权和受教育权就属于社会经济权利。如果没有经济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政治需求、政治价值就成为空中楼阁,难以真正实现,人类的尊严最终也无从得以保障。

  劳动权或工作权就是每个成年人都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故又称就业权。劳动不仅为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也为每个人的体面生活奠定基础。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普通人都是通过劳动获得收益,从而为自己的物质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劳动权是普通人赖以生存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对于人的尊严生活而言居于“首要地位”。

  福利权是对劳动权的一种补救,当人们由于种种原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机会,或虽未失去劳动机会,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尊严地生活”时,就需要享受必要的社会福利。福利权的内容也极为广泛,包括通常所说的最低生活标准、基本养老金、失业和疾病救助等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其目的是保证每个人能够享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

  受教育权包括儿童的基本教育和成人的终身教育,是指人们有权享受义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机会。教育关系到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关系到人的潜能和技能的发展,而后者又关系到人的就业和参与,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人的尊严。

  将“人的尊严”从“人的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提升为“人的基本权利”或“人权的基本原则”,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在联合国的倡导下,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各自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中将“人的尊严”体现为基本权利或权利原则。这对于实质性地维护和提升人的尊严,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一方面,人的尊严远没有提升到应有的高度,践踏人类尊严的言行每天都在世界各地发生;另一方面,同样作为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但各国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和实现程度却有着极大的差别。为何出现这种结果?这就涉及维护人的尊严的另一个基本因素,即制度安排。

  人的尊严:制度安排

  虽然尊严是人的不可让渡的本质属性和基本权利,但“人类的尊严是脆弱的,需要社会保护”,最重要的社会保护,就是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度是用以约束和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程序和机制的体系,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伟大成果,也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

  所有制度都是由人制定的,但制度具有结构性和系统性,制度一旦形成并发生实际的作用,对于具体的个人而言,它就变成一种外在的力量,反过来影响、规范、形塑个人的行为。然而,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制度具有外部性,是一个环境性的变量,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制度是一种社会结构,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效果。

  首先是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唯一制度基础。只有把人本身当作根本目的的制度,才能真正保障人的尊严,民主正是这样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即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人民而设立,而不是反过来,人民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就其本义来说,民主政治不允许存在任何的特权者和特权阶层,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是平等的。民主是这样一种政治状态,在这种政治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得到了最充分的保证。在民主政治中,政府把政治体中的全体成员都当作单独的个人,并给这些个人以同样的平等和尊重。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必然会各有特色,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无论哪种特色的民主,都必须具备民主政治赖以存在的几个共同要素,其中选举、参与和法治对维护人的尊严尤其重要。

  其次是经济制度,共享经济是维护人的尊严的经济基础。人的尊严有赖于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存首先必须拥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共享经济的实质,是每个劳动者作为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其主体性和尊严不受雇主和管理者的侵犯,也不因参与经济活动而丧失。共享经济要求从生产、经营、流通、就业、分配、劳动保障等重要制度安排中遏制和消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经济剥削、压迫、歧视和强制等异化现象,因为剥削和压迫等异化现象完全违背了人的尊严,是从经济上对人的尊严的摧残。

  最后是社会制度,福利制度是维护人的尊严的最低物质保障。对于维护人的尊严最为重要的是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福利国家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最为重大的制度性进步之一,它为维护人的尊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保障基础。国家通过税收制度等财政转移手段,给低收入或无收入者以最低限度的物质生活保障,使穷人或低收入者也能够有一种相对体面的生活,从而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可以说,社会福利的实现程度,既是衡量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的重要标尺。

  总而言之,对人的尊严的认识,集中表明了人类对自身价值和命运的认识;人类在维护自身尊严方面所取得的成就,集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深刻进步。认识到人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人的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是人类自身认识史上的重大飞跃;将人的尊严视为人的基本权利,或人权的“第一原则”,并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是人类政治发展史特别是人权历史的重大突破。不是依赖于“万能的上帝”或哪位“救世主”的恩赐,而是依赖于人类自己并通过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进而维护人的尊严,是人类终于找到的实现自我解放的唯一正确道路。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国家的尊严以个人的尊严为基础,没有公民的尊严,就没有国家尊严。以剥夺一些人的尊严,来彰显另一些人的尊严,是现代国家的耻辱。维护每个人的尊严,让每一位公民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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