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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建超: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写意画是工笔画

发稿时间:2018-03-15 11:11:46
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记者 赵萌

  “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写意画是工笔画”

  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浙江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他认为,监察体制改革不是一个写意画,它是一个工笔画,一定是精准的。

  刘建超曾任外交部新闻发言人,2015年,他转战反腐败工作领域,出任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等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三省市试点工作进入实质层面。同年1月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2017年5月,刘建超出任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两个月后,刘建超当选为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谈及监察体制改革下的“浙江经验”,刘建超说,对于监察体制改革,“浙江经验”就是全面、准确地落实中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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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主任刘建超。 中新社记者 满会乔 摄

  谈留置措施

  会告诉被留置对象在留置期间的权利

  北青报:监察法草案中规定了留置等12项监察委调查措施,在浙江改革试点中,留置措施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刘建超:目前监察法草案还没有通过,浙江监察委目前开展监察试点工作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个决定在通过之时就把谈话、讯问、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权限赋予三个试点省份。

  留置审批程序如何呢?在实际中,是监察委相关专案组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并判定涉及几种具体情形后,提出工作意见,最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留置措施。执行留置措施,有两方面力量:一是监察委的调查人员,二是公安人员。主要是确保法律严肃性,确保依法留置,同时利用公安执法的能力和权力采取留置措施。

  北青报:实践中,留置的场所具体指什么?对被留置人的生活起居保障是怎样的?

  刘建超:执行地点,监察法草案规定留置是在特定场所。浙江的实践是,特定的场所是指,利用原来纪委办理党员违纪,就是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也就是乡镇、街道是没有监察委的,也就是没有“两规”场所。所以我们就采取了另外的办法:第一,县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监察委留置的场所去留置;第二,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

  虽然地点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的区域,有些设施比如吃饭区域通用,但开辟的留置专区和看守所的其他区域性质是不一样的。留置时,我们会告诉被留置对象在留置期间他的一些权利。留置开始后,他会被安置在一个相对舒适的地方,非常安全,饮食也有保障。

  谈监督

  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

  北青报:被留置人权利保障靠什么监督?

  刘建超:这是有严格的纪律和法律要求的。比如浙江,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都是处在监控之下,也就是“全程留痕”。监控系统内部有几个规定:一,调查组自身要有监督,调查组组长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二,监察委内部有一个案件管理部门,对留置期间的所有事情进行监督和管理,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违规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同时,公安机关也要对留置场所进行24小时监控。其间的谈话、询问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夜里11点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被谈话人的休息时间。

  谈力量融合

  从融合的效力看1+1>2

  北青报:目前,检察院反贪反渎职部门的人员转隶到监察委,两支力量融合、机构改造,两支力量如何融合?如何达到1+1>2的效果?

  刘建超:第一是职能的融合。原来纪委不具备执法的职能,检察机关不具备执纪的职能。之前纪律检察机关是监督执纪问责,现在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这些职责都要靠融合后的人马。

  第二是能力的融合。现在要求监察委工作人员既要对党章党纪充分认识,同时要具备依法监督调查和提出处置意见的能力。这一过程中安排大量的培训、大量的案件总结,加快两支队伍融合。

  第三是机构的融合。浙江省监察委没有对转隶过来的检察机关的人员单独组建部门,而是和原来纪委处室混编。现在已经分不清谁是原来纪委机关,谁是转隶过来的。从融合方面,1+1=1,而从融合的效力看是1+1>2的。

  可以说,案件工作做得很细致,包括今年春节我们工作人员在各个留置场所给被调查对象包饺子,组织他们看春晚等。并不是原来的检察机关的这种逮捕和采取拘留这样的司法强制措施,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留置措施时,安全有保障、权益有保障。现在监察机关不是纪律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效力简单的叠加,而是一个效力放大。

  谈反腐成绩

  去年浙江处理问题线索43807件

  北青报:如何看待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反腐的效率?

  刘建超:效率还是很高的。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各级监察委员会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办结的案件中,涉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这一类被留置对象,百分之百被移送起诉。

 

  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截至3月11日,调查的厅级干部达到了28起、29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了60%。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问题线索43807件,同比上升了84.4%。从效率看,我们移送起诉的案件(涉及职务犯罪),平均留置的时间是42.5天,比改革之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平均用时缩短了61.4%。

  谈下一步发展

  精准有序地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北青报:监察体制下一步如何完善?

  刘建超:监察法(目前还是监察法草案)其实是一个基本法或者说根本法。之后根据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现在正考虑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首先目前这个监察法的草案我认为是成熟的,是基于三个试点省市过去一年所形成的实践经验;其次,新事物在运行过程中肯定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反腐败向下进一步延伸的问题,现在监察委只是设到县一级,乡一级怎么办?目前,监察法草案规定可以使用派出的监察办公室和派出的监察专员解决这一问题,下一步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北青报:作为监察体制三个试点省市之一,浙江有哪些特点?

  刘建超:我觉得,浙江监察体制改革和山西、北京都是在中共中央的决策和全国人大决定的基础上来开展相关的工作,尽管做法上可能有一些区别,但取得的成效都是一致的。至于“浙江经验”,有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改革就像一个人的身体,为了保持一种活力,不但这个人身体中的主动脉血液要走通,毛细血管也要通。下一步会继续精准有序地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不是一个写意画,它是一个工笔画,一定是精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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