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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案件难度系数,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

发稿时间:2018-03-06 11:14:17
来源:中国改革网作者:赵耀彤

  目前,司法责任制改革顶层设计层面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构建完成,各地法院都在积极落实中央的相关部署。大的框架确定下来之后,各级法院管理者更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找到工作中影响法官积极性的具体问题,实事求是而不是形式主义地制定措施,使得法院系统内部形成“多办案、争当办案能手”的良好氛围。对法院一线干警而言,通过合理确定案件难度系数来科学考核法官工作量,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官面对的各类案件是有着明显的简单复杂之分,在各类案件中付出的体力脑力劳动也有着天渊之别。有些案件特别是一些金融案件即便是看起来标的额非常巨大,但并没有多少实质争议,当事人也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不会跟法官吵闹,这种案子一天结上两三个也非常轻松;而有的案件标的额未必很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以及事实证据认定都极为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且规则意识不强,这样的案件法官无论审理还是判决都是如履薄冰,一年半载也难出结果。在考核法官工作量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案件的具体差别,一律按照案件数量考察,就会犯平均主义、形式主义错误,伤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如果想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地,把中央的设计意图具体落实到工作中,那任何一个法院的领导班子都不能回避合理设定案件难度系数的问题。它设置的合理与否,反映着管理层能否合理考察每一名法官的实际劳动量,直接影响着法官内部的可否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激励。当前,一些法院对合理确定案件难度系数做了不少积极探索,综合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科学模式,一种是民主模式。

  有些技术条件先进的法院(如上海法院系统),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采用了“科学”手段确定案件难度系数。这种计量模式建立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各类型案件总消耗审判资源的平均值上。由于数据足够大,所以能够排除个别人为因素,能够在“统计科学”基础上实现难度系数确定的合理,从而能够客观反映法官的工作量,能够被一线工作法官接受。

  还有的法院由于没有足够技术力量支持而采用了“民主”方式确定案件难度系数。这个方法运行起来比较简单,就是由进入员额的法官按照案由对各类案件的难度系数进行打分,然后汇总再取平均值。如果想进一步增加合理程度,则还可以考虑对员额法官按照经验值(审判年限、审判数量)做加权,然后再取平均分。这个方法虽然没有前一种模式更为科学精确,但它简单易行,而且容易被大家接受。因为我们搞案件难度系数,表面上是客观测算法官工作量,其实根本上是让法官有“按劳分配”的公平感,从而产生一种“公平竞赛”的积极心态。法官为各类案件难度系数打分,能够很好的反映出法官内心深处对各类案件劳动强度的判断,能够让作为一线劳动者的法官产生“劳动结果计量的公平感”。这种主观上的公平感产生与前者建立在客观测量上的公平感一样,都能够在法院内部产生足够的办案激励。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不少法院虽然也按照上级要求确定了案件难易系数,可这个系数既不科学,也不民主,甚至连基本的调查研究都没有,只是领导人拍脑袋给案件“大呼隆”式的划个分。这种划分方式在事实上不但无法激发干劲,反而有可能伤害法官们的办案积极性。

  它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有的仅按照审判程序而不考虑案件类型确定案件系数,比如将金融借款类案件与劳动争议类案件、医疗侵权类案件定为同样分数,这就把案件难易的极度不平衡完全掩盖掉。有的方案虽然也考虑到不同案件类型之间的难度系数区别,但系数分值不合理让人难以接受,比如将诉前保全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系数比仅确定为1:3,这让从事审理的同志心里就感到难以接受。

  确定案件难易系数并不是非常艰巨的工作任务,之所以没有被认真对待是因为不少管理者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错误想法。比如,上级要求入额领导都必须办案,而自己由于能力、担当等原因不愿意办疑难复杂案件,只想办点简单案件凑数完成任务,这样就不愿意突出那些复杂案件的难易系数。还比如,通过对案件难易程度的人为平均化,可以“随心所欲”地树立典型人物,创造经验,有面子,出成绩。再比如,为了显示自己单位的工作成绩,就把所有的金融借款案件、交通事故纠纷集中在几个人手中,这样不但这几个典型人均结案数大大提高,而且由于其实质对抗程度极低就基本不会有闹访等现象产生,还可以同时获得审判质量高的美誉。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单位树立起来的办案标兵,他们每年办结的几百件案件几乎清一色的都是金融借款案子。那些勤勤恳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老黄牛式法官,反倒是得不到这么高的荣誉。激励办案、鼓励办案的真谛在于鼓励大家争办疑难复杂案件,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化解真正的矛盾,而不是鼓励大伙去抢办这些难度较低其容易获得鲜花和掌声的案件。如果在案件难易系数确定过程中有意泯灭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别,就无法在法院内部形成争办疑难复杂案件的氛围,甚至会让大家觉得“谁担当、谁吃亏”。

  综上,笔者认为,各级法院领导层一定要认真对待案件难易系数的确定,不能在没有进行科学测量的人力物力理由下随心所欲的、形式主义的确定几个系数应付上级考核了事。让法官对自己非常熟悉的各类案件按照案由进行系数打分并不需要多大工作量,值得各级法院认真研究加以推广。[i]

  [i]在法官打分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分值确定的适中。难易案件系数的范围不宜过大,也不能过小。过大则会导致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过分悬殊,过小则无法产生足够激励。笔者以为,在普通民商案件范围内,可以从易到难设定7-8个档位系数。打个比方说:有些简单案件,如金融借款、信用卡纠纷等案件,它们的难度系数假如为1,那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劳务人身损害案件的难度系数就可以为3,医疗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则可以为4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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