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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员晋升的主要规则与积弊

发稿时间:2018-01-26 15:12:13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陈峰

  宋朝三百余年间,对官员设置的各项晋升制度,可谓周全严密,由此满足了常态下大多数官员的升迁诉求,保障了政务的正常运行。但与此同时,这些规章在执行过程中又存在很多积弊,进而催生了潜规则的流行,特别是在统治秩序败坏的时期,更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从而给官场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

  宋代官制内容与程序之繁复,大概是古代中国最突出的,涉及官员晋升的环节就包括:考课、磨勘、改官、荐举、叙迁、差遣及除授等等。而每项规制又有相应的一套流程,如在唐代基础上修订的《长定格》《循资格》以及考课法、改官法、荐举法、磨勘法等(《宋史》卷158~160《选举四》《选举五》《选举六》,并参见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若对此细加考察的话,不难发现这些规则利弊兼有,即一方面为官员划定出升迁的步骤和路线图,具有共同遵循的原则意义,以力图规避人为随意性带来的不公;另一方面,在实施中不免产生拘泥烦琐条规的现象,并且存在日趋僵化的趋势。其中的考课制度,主要考核官员的任职年限与业绩情况。如低级文官一般有三任六考或两任四考,每任通常三年左右。考核的内容包括:履历出身、业绩、过失、请假等事项,以及所在机构长官批写的评语意见。接下来的磨勘制度,是对完成任期和考课的官员,再勘验其档案文书是否齐备及真伪,并审核业绩与推荐意见等情况,以决定其能否迁转。随后的改官制度,是对通过磨勘的低级官员,依据规定改换官秩,一般给予晋升京官序列的待遇,少数人还可直接改为更高的朝官(《宋史》卷158《选举四》)。无法通过磨勘、改官者,则只有依据“循资”原则在幕职州县的七级阶官中逐级升迁,往往终老于下僚之位(《宋史》卷169《职官九》)。

  在循资、磨勘、改官等环节上,都必须有上级官员(举主)推荐,此即荐举制度。每位举主要承担荐举失察之责,推荐的人数也有限定,如宋真宗朝规定:中书省、门下省五品以上朝臣每人每年可荐举5人,其他朝官可推荐3人。事实上,此项要求越来越严,如州县的幕职官通常要有五位举主推荐,其中必须包括州级长官或监司官员的保荐(《宋会要辑稿》选举27之1、12、16、17)。因而,要找到符合规定的举主人数,实非易事。宋人即说:选任县令须有三人推荐,县令任满无过失,又要荐者五人以上,方能转京官。“盖县令者,已经两次荐举,共享举者八人”,要求不可谓不严(郑獬:《郧溪集》卷12《论县令改官状》)。要特别指出的是,进士出身者通常能获得优待,尤其是进士科中的佼佼者享有特殊礼遇,可以获得更快的晋升机会。以上诸项制度,同样适用于普通京朝官的晋升过程。到中级以上的朝官,规则开始有所不同,如中书舍人以上高官不必磨勘;地方的路与州级长官不用离任赴京,可就地参加磨勘。而这些繁复的晋升规则还只停留在阶官方面,解决的主要是级别地位与俸禄待遇的问题,与职权并不挂钩。

  宋朝沿袭以往旧制,实行阶官与差遣分离的规则,原本中央与地方机构中的大量官职,如果没有委派职事,便成为阶官,又称寄禄官。史称:“诸司互以他官领之,虽有正官,非别受诏亦不领本司之务。”(《宋史》卷169《职官九》)而各机构中实际的职权,则由受到专门委派的官员负责,此即差遣制度。随着阶官人数的日益膨胀,各机构中的实职难以满足,员多与阙少的矛盾相当突出,造成几个甚至更多官员等候一个“官阙”的局面,如一州或一县出现长官缺位,具备资格的人选可能多达十位以上。因此,能否差遣到实职官位就显得至关重要,而差遣制也就最为官场所看重。北宋前期,负责一般官员差遣任命(除授)的机构有多个,宋神宗朝改革后,都划归吏部,即“吏部四选”,其任命被称为“差除”。但中上级官员的任免权归宰相负责的中书,称之为“堂除”。至于高级、核心臣僚的任免,裁断权则掌握在帝王手里,即“特旨除授”(参见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依照规则,差遣任命的原则仍然是以资历与业绩为主。

  以上述为主的宋朝官员晋升规章条例,看起来颇为全面、严密,体现出循序渐进的原则,满足了大多数官员期待公平的愿望,符合宋朝一贯求稳的秩序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暴露出流于形式的问题,如考课制度重在考察履历所反映的年限资历,磨勘制同样以审核档案文书是否齐备为主,业绩方面的内容反而常常被忽视,因此普通官员但凡没有显著罪过,大多能通过年限资历获得阶官上的提升(叶梦得:《石林燕语》卷3)。即如宋人所说:“限年而校功,循阶而进秩。”(苏颂:《苏魏公文集》卷34《承制以上磨勘词》)于是,“论资排辈”实际上左右了官员的晋升结果,既导致了人才的积压,也造成大量庸官存在,所谓“不问其功而问其久”,“官以资则庸人并进”(李觏:《李觏集》卷22《精课》、卷1《长江赋》)。与此同时,刻板的制度时常被主管机构的官吏利用,成为索贿敛财的工具。如宋高宗时,官员在申请改官时经常遭到主管人员的刁难,材料稍有瑕疵,便被退回。于是,以行贿方式通关的现象司空见惯。据时人反映,改官者若没有500贯打点,纵然有5份荐举书,也不能通过,故士人都说:“无五百千,莫近临安。”一些无钱疏通的孤寒之士,只得不顾廉耻地向权贵献媚,以求取推荐,否则就落得“终身为选人,老死不得改官”的结局(《历代名臣奏议》卷49《治道》胡铨上言)。事实上,手握大权的官员还可以曲解条规,特别是在差遣程序上干涉主管机关行使职权。如北宋中后期,宰相常常不顾吏部的职责,随意扩大“堂除”的范围,甚至干预到某些下级官阙的任命。正因为如此,宰臣吕夷简在任期间,“进用者多出其门”的问题,曾遭到范仲淹的激烈抨击(《宋史》卷314《范仲淹传》、卷311《吕夷简传》)。宋哲宗时,元老大臣文彦博、宰相吕公著以及吕大防等人的亲属子弟,都破例得到升迁,被言官批评为“排斥孤寒,专引亲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3,元祐三年八月辛丑)。因而,各种晋升制度只适用于常态下对普通官员的约束,但却无法阻挡潜规则的干扰。

  宋朝末年,秩序混乱,公开的晋升规制更是受到各种潜规则的肆意冲击,加剧了官场积弊的危害程度。如徽宗时期,长期当权的蔡京随意操弄官爵,其家族满门占据要津不说,凡有关联的人也可获得重用。据宋人笔记记载:蔡京之弟蔡卞为某位州学教授说情,蔡京当即答应提拔为提学。蔡卞又称此人家贫,非到待遇优厚之处不可,蔡京便提笔补上“河北西路”几个字。福建路转运判官、直龙图阁郑可简给蔡府献上新茶,蔡京随手书写“秘撰、运副”的批示,交代有关部门办理(洪迈:《容斋随笔·三笔》卷15《蔡京除吏》)。还有随后的宰相王黼,其14岁的儿子竟能获得待制的职衔,被讥讽为“胡孙待制”(陆游:《老学庵笔记》卷10)。而南宋某些时期更是权臣当道,加深了选拔制度的积弊,如秦桧除了重用亲朋故旧之外,还对逢迎追随者破格提拔,时人即指出,“士大夫一言合意,立取显美,至以选阶一二年为执政,人怀速化之望”(岳珂:《桯史》卷7《朝士留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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