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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发稿时间:2017-09-12 15:11:51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高萍 朱一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反腐,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为官不为”。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科学规划,搞好全面而细致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坚持“五个必须”。

  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以制度为干部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但是,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假象,认为干部是犯了错不受党纪国法处罚;即便处罚,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此种逻辑,坚持正确而鲜明的思想导向尤为重要。具体说,就要坚持三个说清楚和三个做到。一要说清楚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宗旨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是保护敢于担当实干干部的一种制度手段。二要说清楚有错必追究,失责必问责,这是基本原则。三要说清楚有些错误可能无法避免,而有些错误通过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则可以避免,即应以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鲜明的导向。三个做到是做到绝不故意犯错误、不犯重复性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必须精准界定容错的范围。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是精准界定容错范围,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必须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按照法治体系的思维框架,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从地方探索情况看,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主体,担负着确定容错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职责;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则是实施主体,担负着执纪问责的职能。规范并遵守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制定科学化的机制,不断健全容错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保障。

  必须确保机制运行公开化。在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开容错纠错过程,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论证,确保机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要公开。机制正式启动后,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促使各方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地对待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使其作出的评价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错纠错实施结果要公开。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政府须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妥善引导舆论,保障制度的公信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必须确保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从制度层面建构起来,相关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相关部门更要增强政治勇气,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请容错纠错机制的干部要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对确属容错范围的务必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同时,不管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干部所在单位,都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应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干部因大胆探索,经验不足犯了错,则应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符合免责条件,所在单位仍应继续委以重任,鼓励其“戴罪立功”。当然,在机制上,还应确保干部在今后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不利影响,真正免去干部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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