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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直播平台责任是关键

发稿时间:2017-08-28 13:17:0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尤茜

  2016年被称作“网络直播元年”。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量的47.1%,许多直播平台估值成倍增长。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色情、低俗、暴力、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而来,网络直播的法律责任亟待厘清。

  网络直播滋生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5月,在文化部针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共计行政处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48户,关闭直播间30235间,处理表演者31371人次。如此庞大的数字令人忧心。

  网络直播出现的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直播的内容上,包括直播内容危及或者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利用网络直播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等合法权利的内容等。

  网络直播之所以成为滋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温床,与其自身特点是分不开的:一是泛娱乐化。在资本大力推动下,网络直播平台间竞争加剧,为迎合一些人的趣味,越来越多浅薄和庸俗的节目内容不断消解人们的底线。二是内容杂乱。绝大多数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都是通过粉丝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主播将礼物提现,直播平台再从中抽成。粉丝越多,得到的“打赏”越多,主播收入就越多。在这样“粉丝和金钱”利益模式的驱动下,一些平台对内容的生产几乎毫无规划。三是直播门槛极低。只需要在网上进行简单的注册、绑定银行卡、上传身份证便能立即实现直播,且没有年龄限制。一台智能手机、一张身份证,这些几乎“全民皆有”的配置,就是成为一名网络主播的必要条件,这也使得参差不齐的内容越来越多。

  监管层面整体趋严

  2016年,我国出台了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经营管理办法》《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涉及移动直播业务的管理法规和文件。其中,《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且应当设立总编辑。同时,还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须进行实名认证、须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进入“黑名单”者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被称为“最严监管令”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上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直播活动开始前需向省级以上广电部门备案。

  这些规定以网络直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目标,抓住了网络直播乱象的症结,体现了监管部门重拳出击,营造网络空间清朗环境的决心。

  规则的落实关键靠平台

  监管层面的规则制定正在不断细化,但必须认识到,作为规则的最直接执行者,掌握监管尺度和规则细化实际操作权的主体仍然是直播平台。

  对于大部分直播平台而言,它们希望做大、做长远,在内容监管上,愿意不断付出更多成本,以保证平台的合法性。但实际上,也不乏一些不追求企业发展的“逐利者”,往往会选择打游击的方式来逃避政策的规范,他们不会付出太多成本到内容的监管上。技术的进步与搭建平台的便捷为一些小的直播平台制造了机会,只要付出较小的成本,便能搭建一个直播平台获得高额收入。违规成本远小于实际所得利益,成为少数人铤而走险的根源所在。

  目前,《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黑名单制度和“双证”资质审查无法落实,是规范网络直播所面临的核心困境。对涉案主播,直播平台的处理往往只是暂停其主播资格或暂停直播行为,但不久后即可恢复,更不会影响该主播在其他平台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若涉案主播与平台签约,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直播平台应承担管理责任。若主播仅为注册会员,在平台不知情前提下直播了违法违纪内容,其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平台明知却放任不管,平台也应负管理责任。但互联网的隐蔽性与即时性,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未来如何将黑名单制度与实名制挂钩,如何对平台的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平台在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得到弥补,在直播内容、用户分类管理、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处理公众举报等方面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依然是需要继续深入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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