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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决战之年的回顾与期待

发稿时间:2017-05-11 14:32:32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崔永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就,司法改革的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要把按司法规律与改革规律办事统一起来,提升改革整体效能,努力实现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目标。

  2017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将今年确定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3月29日召开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下达司法改革“总攻令”,要求政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责任”“落实”“督导”是今年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词。在“责任”方面,随着改革的全面铺开、不断深入,各种问题也将不断暴露。越到改革关键时刻,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越要担起责任、发挥作用,要敢于担当、亲力亲为、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在“落实”方面,各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增强推进改革的紧迫感,系统梳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对照改革任务清单,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尽快逐一解决。对中央已经确定的改革政策和举措,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在“督导”方面,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加强督导,派出工作组到地方去,“对改革涉及的单位、部门一家一家去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一个一个研究解决,确保改革精准落地”。

  这几个关键词反映了中央决策部门对司法改革的期待,实质上这也是全国人民对本轮司法改革的期待。举国上下共同关注和期待司法改革,不在于其蓝图设计之妙,而在于其落实情况如何。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改革,不仅是不“接地气”,而且会挫伤人民群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因此,改革的决策者和参与者必须敢于担当,为切实促进改革担负起责任,决不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

  2017年必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在本轮司法改革的收官之际,它将决定我们的改革能够达到怎样的高度以及如何开启新的航程。

  司法改革的成就

  本轮司法改革是过去数十年来力度最大、触及利益最深的改革,其难度之大不言自明。经过4年多的努力推进,党中央确定的近130项改革任务中的大部分已经完成,司法改革的主体框架已经基本形成。通过本轮司法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法治中国的进程,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通过实行员额制来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首先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入手,推行员额制改革,确保优秀人员进入员额,实现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另外,加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为将来选拔优秀法官、检察官建好“蓄水池”。

  加强监督制约,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力如果不依法约束,将可能带来司法专横、司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注重构建权责明晰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强对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包括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也包括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的监督制约,以确保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司法权。

  通过“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等措施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各地在“去地方化”方面着力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机制,并强调由省级职能部门按分工统管。在“去行政化”方面,大幅度减少审委会议决案件的数量,赋予独任法官、主审法官以办案决定权,禁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施加不当影响,确保审级独立。上述举措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注重打造“透明司法”“阳光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遇到司法公开的阳光自然会“见光死”。只有实现司法公开,才能保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有助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有助于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对司法改革的期待

  本轮司法改革的成就,大家有目共睹。我们在对上述成就表示欣喜的同时,也对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充满了期待。

  应当推进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目前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意见”等都属于党的决策文件或临时机构文件,还需要权力机构授权或追认才有法律效力。今后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员额法官任免、法院人员编制、人财物省级统管、建立不与行政区划重合的司法辖区等,经试点成熟后需要对《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加以修改,从而使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化。

  要建立防范司法权力滥用的机制。本轮司法改革强调将司法权下放于一线办案人员,但仅有放权而无制约也会产生严重问题,可能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在放权的过程中必须强调监督制约,不但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加强外部监督;不但要加强事后监督,还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另外,还要构建“透明司法”机制。总之,优良的司法有赖于一套完善的防范司法权力滥用的机制。

  给法官入额以更公平的机遇和更顺畅的通道。法官入额应当重点关注两个问题:首先,法官群体处于新陈代谢关键期,陆续进入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成了办案主力。而处于审判管理岗位者投入审判一线的时间比较有限,因此院庭长并不必然成为入额法官,而是应当接受公开选拔和定期办案考核。其次,既要遵守法官5年一遴选的淘汰制,又应设置法官退休调出的临时补选,给予优秀司法人员随机补额的机会。

  遴选委员会的功能局限及其构成与运行机制有待优化。法官遴选交由上级法院可能会产生审级异化,而交给权力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又有可能影响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相对独立、多方参与乃至以竞争方式组成的第三方委员会,专司荐任法官。

  要进一步加大人权司法保障的力度。本轮司法改革在保护人权方面已经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人权意识的逐步提高,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对其进一步深化细化,特别是在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更应当常抓不懈,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要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今后,司法改革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面将会进一步有所作为,以实现严格司法,提升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应该看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使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与目前正在试点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得益彰。庭审实质化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一般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进行裁判,前者主要针对比较重要、疑难、复杂的案件,后者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庭审实质化到认罪认罚从宽,中间环节是“繁简分流”,即庭审实质化主要针对的是“繁案”,认罪认罚从宽主要针对的是“简案”,后者实际上是在为前者创造条件,因为只有将大部分“简案”分流处理了,法官才能腾出手来集中精力处理好“繁案”,此即“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今后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应当着重在此方面下功夫,以提高司法的质量与效率,并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是基本价值取向,实现权责统一是基本目标,“还权”与“追责”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方法,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关键,司法队伍的精英化是基础,监督制约是基本保障,司法学术理论的研究是支撑。这构成了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体系。

  目前,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吹响司法改革的“总攻号”,披荆斩棘、攻坚克难、决战决胜,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必将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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