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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提七份改革建议的自我评价

发稿时间:2017-03-10 14:30:43
来源:中国改革网作者:瞿国然

  一是遵循了正确的改革思路。所提改革建议,坚守了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坚持了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尊重意愿、公平公正、社会稳定、兼顾历史与未来、符合国情国策、城乡一体化发展、人地相适、权责相当、节约用地等原则。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低保标准相衔接,征地中安置过渡费与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相联系,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综合考虑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促进“三农”发展、尊重群众意愿等因素,这些改革思路,体现了科学性、可行性。在耕地承包、征地补偿、成员资格认定、可返乡落户等改革建议中,是在准确把握土地公有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特征基础上提出。以常住本村社来认定务农与否、务农意愿,其办法简便合理。改革耕地承包制度建议,是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尊重集体成员务农与否意愿、务农者耕地面积只增不减、若有返乡仍可承包耕地、先改革试点再总结完善后逐步推广、可在参考本耕地承包制度改革建议基础上实行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也可通过选择十个左右样本地区探索机动耕地占比等技术手段以确保有可承包的耕地等),推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在“三农”领域具有四梁八柱之作用。所提改革建议,增强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关联性、统一性、科学性,理顺了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在征地安置补偿中的关系,理清了四大人口管理制度的逻辑关系,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对成员资格认定、耕地承包做了重要改革探索。对《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重大突破,比如:对《宪法》,改革家庭承包耕地为农民承包耕地,修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取消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承包主体、承包周期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七份改革建议,涉及到“三农”基本制度改革,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纠正了当前认识上、工作上的一些偏差。土地不必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征地不宜对土地本身进行补偿。由于农村住宅所有权“绑架”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宅基地可有偿退出,但承包耕地不宜有偿退出。现行耕地承包政策容易导致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农民应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耕地在三亿流动人口的当今及今后已不合适宜,耕地承包制度应有因应性。居住证制度应覆盖所有的常住城乡居民,以此为基础提供城乡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但因城乡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均等化应体现必要的城乡差异。需要剥离农村土地实际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宜有体制性身份性区别;否则,城乡差距会越拉越大,还会固化原有的或形成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机制。七份改革建议,理清了当前的一些工作思路,提供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好思路好方法,也有利于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以上观点,若有不对,请批评指正。

  瞿 国 然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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