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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温州金融试验区为金融改革探路

发稿时间:2012-04-09 00:00:00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作者:李震

  3月28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决定了十二项主要配套任务。此举意味着金融领域放宽了民间资本的准入,这对探索金融改革向纵深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一直以来,金融垄断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资本“脱实向虚”的现象以及备受诟病的银行“暴利”,这些棘手问题的根源都与金融垄断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敏锐地洞察到,唯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打破金融垄断,构建合理的金融市场竞争机制,才能确保我国社会长治久安。

  4月1日至3日,温家宝总理在广西和福建调研时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

  事实上,金融反垄断已是后危机时代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传统认为,金融业必须与反垄断隔离,主要是因为对金融业实施反垄断规制,就会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系统性金融风险将紧随其后。然而,在反思此轮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于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破除“大而不倒”的金融垄断已取得了共识。2008年以来,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瑞士和日本等国的执法部门,联合调查作为全球400万亿美元金融产品基准利率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垄断案件。美国当局对该国多家金融机构共谋垄断市政债开出了近8亿美元的罚单,对18名金融机构高管提起刑事指控。欧盟在采取担保、注资等措施救助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严格实施金融反垄断审查,避免短期的市场救助会扭曲长期的市场竞争。2011年7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先后公布的两份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强调,对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落足于规模、关联性、替代性和复杂性,而这四方面均是金融反垄断制度体系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金融反垄断一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业界始终坚称,现在的金融市场竞争已今非昔比,日益白热化,根本就不存在金融垄断。而民众则普遍认为,金融垄断是不争的事实,是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根源,必须整治。在国际社会正经历着金融反垄断大潮之下,客观、理性地梳理金融垄断的应有内涵乃是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的突破口。

  从种类上看,金融垄断主要分为金融结构垄断和金融行为垄断两类。金融结构垄断主要是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数量来衡量。根据产业组织原理,如果某金融领域只存在一家金融机构,那么该领域就是完全垄断;如果某金融领域只有两家或者少数金融机构,那么该领域就是寡头垄断,如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三家机构共同垄断了国际信用评级产业。与金融结构垄断相比,金融行为垄断是从金融市场参与者实施的行为来评判。如果市场参与者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斥金融市场竞争,那么此类行为就被视为金融垄断行为。最典型的金融垄断行为就是共谋划分市场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诚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未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业的强盛。而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仍然存在差距,要确保中国金融做强做大,就需积极培育、引导并有序规范金融竞争,建立强大稳健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此过程中,应淡化对金融结构垄断的规制,转而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扶持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意义的金融机构,增强其竞争力,推动它们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服务。当然,为确保金融系统的运行安全,需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和国家金融安全战略防御体系。

  与此同时,对于金融垄断行为应强化监管,切实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竞争能促进创新,而创新是社会持续发展的源泉。实施金融垄断行为会扼杀金融市场的创新力,结果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居高、质量低下、种类稀少,最终导致社会福祉的整体性损失。实践中,实体经济未能在急需发展资金时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而民间资本又难以进入金融领域,这种现象某种程度上表明了金融机构嫌贫爱富、滥用优势地位。此外,在金融市场中潜藏着侵害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掠夺信贷、强制定价、捆绑搭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等,同样都与金融垄断行为密不可分。

  总体而言,在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反垄断制度体系时,应具体区分金融结构及金融行为。对于前者,需放松规制、有效引导,以增强其规模效应;对于后者,应加强监管、严格制约,以避免其侵蚀社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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