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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要法制化

发稿时间:2011-07-03 00:00:00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作者:党国英

     目前各类改革试点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不需要的试点也去试;二是有的试点工作安排的时间过长;三是有的试点铺的面太大;四是有时试点的随意性比较强

  在社会经济领域所进行的改革,很多情形下是冲破既有制度束缚的过程。有的改革还和既有法律形成直接冲突。当出现了这种情形,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给法院裁决带来麻烦,也造成利益关系的紊乱。在更多的情形下,我们的改革会进行一些“试点”,这也有可能和既有法律发生冲突。

  搞改革,当然难免与既定法律发生冲突,并需要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作出修订,甚至需要废除一些法律。但在法律还没有修订或废除之时,政府职能部门安排的改革试点难免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如果试点工作不做规范,有时候也会影响到政令通畅,降低国家行政效率。能不能有一种制度安排,既能给改革试点开绿灯,又不妨碍法律的严肃性?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很值得考虑。

  目前各类改革试点的确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一些不需要的试点也去试;二是有的试点工作安排的时间过长;三是有的试点铺的面太大;四是有时试点的随意性比较强。例如,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实行土地承包权的长久不变,到现在也没有修改相应法律,只在个别地方安排了试点。这个改革很急迫,人大常委会可先修订法律,由各地自己出台细则去贯彻新的法律。各地只需要经过短期试点就可以出台实施细则。再如,省直管县的相关试点工作也有很长时间了,该有个结果了。还有,重庆和成都的城乡统筹改革试点时间也不短了,有的做法比较成熟,也应该向全国推开了。

  改革试点工作如果能实行法制化、规范化,有可能更好地推进改革。笔者以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与既有法律有冲突的改革试点,有关部门可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授权以后,试点地区的试点方案可替代相关法律条文,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建立相关机构(如改革委员会),专门审查试点方案、跟踪试点过程、拟议法律的修订办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赋予其下设委员会以授予权,令其统筹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应该有期限。一项改革试点,不能无限期进行,最后不了了之。试点最长不应超过3年。重大的改革试点可分项进行,尽量避免搅和在一起相互掣肘。改革试点结束以后,应该形成总结报告,明确试点内容是否可作为立法或法律修订的依据,或作为政府工作条例。这一点很重要。我们的试点工作的期限太不确定,先试就有利益,以致其他地方拼命想挤进试点范围,造成试点失控。

  有的改革可以不搞试点。有些方面的改革在事先可做一些调查研究;对实施方案可做多方面论证。方案基本成熟以后就可颁布实施,不必试点。例如,前些年搞扩大乡镇自主权试点,到现在也没有形成全国实施的方案。依笔者看,这项改革就不必搞试点。

  试点工作要有程序。一些试点工作相关部门应全程跟踪,并做阶段性评估。涉及中央和地方权益划分的试点项目,分工与责任应明确。试点的主管部门也应明确,不能几个部门扯皮推诿。

  试点的范围应明确。没有被列为试点地区的地方,应按既有法规办事,不得随意出台政策与既有法规相抵触。只要试点工作有个时间安排,非试点地区对改革有个盼头,也不大可能自作主张搞试点。

  试点应合理确定各级政府权限,特别是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权限。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改革试点应由中央直接安排;与地方法规相抵触的改革试点可由地方安排。

  按以上原则来安排改革试点,看起来会使改革速度放慢,其实不然。这样做可以减少改革摩擦,明确改革责任,防止试点工作的疲沓,减少地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更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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